Re: [問題] 請問教育學費扣除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 )時間20年前 (2006/04/11 14:3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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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aningles ( )》之銘言: : 請問一下各位有報稅經驗的版友 : 在教育學費中有個特別扣除額25,000 : 那假設註冊單上面的總額是25,000(其中含學費17,000 住宿費5,000 等等有的沒的) : 那麼可以扣除的還是25,000嗎? : 還是說只能扣掉註冊單上面列的17,000呢? : 除此之外,學生的住宿費(住校內)可以列在列舉扣除額的房屋租金支出嗎? : 還是要放在學費扣除額呢? : 謝謝各位回答 ^^ 我後來找到財政部解釋的新聞稿了,先貼上^^" 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5763&ctNode=84&mp=1 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注意事項及檢附之證明 《賦稅》2005/10/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子女就學所繳納之學費 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等疑義?因此特將有關教育學費特別扣 除額之規定說明如下: 1、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一申報戶每年最 多得扣除25,000元,不足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大陸地區學校未 經教育部認可及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之餘額 在限額內列報。 2、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 定之薪資所得,尚非「政府補助」,可依規定限額列報教育學費特 別扣除額。 3、所稱之「教育學費」係指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註冊時,依教育主管 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繳交之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 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均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 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納稅義務人之子女領有獎學金者,應以其教育學費減除獎學金後之 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 5、納稅義務人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子女符合規定 者才可以扣除,其他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列報受扶養之兄弟姐妹或其 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皆不適用扣除規定。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轉503) 主要是第三點,因為若是照這個解釋來看 是表示假設學費比25,000少,註冊單上面列出來的全部都可以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9.221 ※ 編輯: meaningles 來自: 140.119.139.221 (04/11 14:59)

04/11 16:36, , 1F
註冊單上面列的都可扣除.若超過25000.可把宿舍費拿去報租金
04/11 16:36,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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