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東會知道是我報房租嗎? (有其他房客)

看板tax (稅板)作者 (you can make it)時間20年前 (2006/04/27 11: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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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我稍微離題一下,不是針對原po啦。 : : 最近板上這類的文章出現不少次,稍微說一下我的感覺。 : : 關於這種作法,其實我不是很鼓勵啦。 : : 依法當然是可以報支出沒錯,不過這樣會增加房東的稅負, : : 可能還會使房東因為漏稅或補稅被處罰。 : : 關於會不會因為有漏報所得而受罰 : 嗯~除非是有到法院公證 : 不然租金所得漏報是一律不罰的 : : 推 smartlai:感謝。 04/27 10:26 : 推 trustme:意思是: 國稅局認為沒有到法院公證的租賃契約, 房東漏報 04/27 10:35 : → trustme:租賃所得, 並沒有故意或過失? 04/27 10:35 : 推 WMS:是的~ 04/27 11:00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 那似乎國稅局不知道租約公證在法律上的意義, 在判斷故意過失的基準上, 也有點問題. 在民事法律上, 不動產租約公證有兩個功用: 1. 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民法425條, 逾5年或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2. 契約一方債務不履行時, 公證的契約為執行名義, 可以不經訴訟就直接 聲請強制執行. 再來看公證在稅法上的意義. 不論公證的契約是否有公示的效果, 只要這個公證契約為國稅局所不知, 或是國稅局需向其本身以外的單位調查才能得知, 那麼, 漏報租賃所得不能謂 沒有故意或過失. 以租約有無公證來認定漏報租賃所得有無過失, 小弟看不出這其中的道理何在. (而且, 如果以公證有無區分的話, 也應該是有公證的漏報不罰, 沒公證的漏報才罰, 我唯一能想到支持 "有公證的漏報要罰, 反之不罰" 這個作法的理由是: 以國稅局 舉證易否來區分. [不過這個理由其實不太禁得起考驗]) 這個論點可以下面這個稅法 (存在但不合理的) 規定來比較: 綜所稅漏報有扣繳憑單之所得, 處所漏稅額0.2倍之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對這種國稅局已經掌握、用電腦交叉比對即可得知的所得資料, 只要納稅義務人沒有申報就要處罰, 舉輕以明重, 對於調查成本較高的租賃所得, 不論租約有沒有公證, 也應該處罰. [註1] 以契約公證有無來判斷漏報租賃所得是否處罰, 似乎沒什麼道理可言. (也有可能是小弟學有未精, 沒有想到.) [註1] 現行稅法規定對於這種漏報國稅局已掌握資料的處罰方式似乎沒有統一的見解, 綜所稅漏報要罰, 遺產稅漏報則免罰 (參下引條文), 判斷故意過失的基準不明.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4、5、7款: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四、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之財產,該財 產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已申報或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報或核課贈與稅者。 五、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死亡前以贈與論之贈與財 產,繼承人已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補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者。 七、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配偶相互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 亡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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