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醫療費用收據~醫藥費之認定?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曼)時間20年前 (2006/06/10 21:01),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muling (藍色精靈)》之銘言: : 因為我看到我同事報稅 : 列了一些醫療費用 : 有些收據我覺得很奇怪 : 她說 : 因為他爸爸生病 : 他要常常去藥局買藥還是保健的藥品或食品給他吃 : 藥局會開立收據 : 那些收據也可以報嗎? : 那我到藥局幫我爸買測血糖機 : 因為我爸糖尿病 : 需要每天量血糖 : 那藥局開的測血糖機收據 : 我明年也可以拿來報嗎 : 謝謝 列舉扣除醫藥費應備憑證之例外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 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 者,其藥費可憑: (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73/08/01台財稅第56879號函) 來源 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42879&CtNode=97&CtUnit=40&BaseDSD  =31&htx_lawID=3105&htx_xBody=%C2%E5%C3%C4&nowPage=1&pageSize=15&xiList=  42311,42528,42529,42572,42805,42868,42872,42873,42874,42875,42876,42877,  42878,42879,42880 縮址 http://0rz.net/d31uu 原作之同事或許是按此例外規定申報醫藥費用, 不過若屬保健藥品,應該會被剔除;特別是保健食品,根本不可能列舉醫藥費。 我查不到醫療器材可列舉的相關規定....或許是關鍵字不對? http://www.ttc.gov.tw/qp.asp?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qType=New 板友也可以試著查查看,是否有其他釋令。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5.234
文章代碼(AID): #14YiAok1 (tax)
文章代碼(AID): #14YiAok1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