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討論]馬英九的特支費 所得稅法的解釋對嗎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是依所得稅法第五條如下
: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五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這裡是在講:
原本就是屬於所得一部份的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
可以免納所得稅。
而不是特支費、實物配給,可以拿來當作所得。
所得稅法不可能規定公務員的所得可以包含哪些,
那應該是公務人員俸給法要規定的,或者是政務官俸給福利等等相關的法令。
所得稅法只能規定要不要納稅而已。
還有,不要把這篇文章轉去政治板吵架用。
本文只是單純解釋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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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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