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可轉讓不記名定期存單之資金流程調查依據
※ 引述《absorbed (學習改變..)》之銘言.
: 我在銀行上班..最近有個客戶..
: 他問了一個我以及我主管都回答不出來的問題..
:
: 他大概的意思是..
: 可轉讓的不記名存單也就是NCD..
: 因為它是分離課稅..
: 所以有些人會買它來避稅..
: 但是國稅局還是查的到..
:
: 但現在的問題是..
: 那個客戶想知道..
: "國稅局是根據哪項法規法條?.."
: 來查出這些資金的流向..
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
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
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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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41
此外,並請參考所得稅法第83條之1: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
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
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
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所以,國稅局的查審人員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的
資金流程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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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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