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可轉讓不記名定期存單之資金流程調查依據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我家有多多)時間19年前 (2006/12/03 18:25),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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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sorbed (學習改變..)》之銘言. : 我在銀行上班..最近有個客戶.. : 他問了一個我以及我主管都回答不出來的問題.. : : 他大概的意思是.. : 可轉讓的不記名存單也就是NCD.. : 因為它是分離課稅.. : 所以有些人會買它來避稅.. : 但是國稅局還是查的到.. : : 但現在的問題是.. : 那個客戶想知道.. : "國稅局是根據哪項法規法條?.." : 來查出這些資金的流向.. 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 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 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41 此外,並請參考所得稅法第83條之1: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 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 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 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所以,國稅局的查審人員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的 資金流程進行調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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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補充:倘若經稽徵機關依據資金流程查核結果核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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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計課稅),則此時納稅義務人倘欲推翻原核定逃漏稅之處分,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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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應對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否則即依稽徵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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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所謂稽徵機關運用間接證明法推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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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5SgOOl2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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