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裡頭說的中獎時之節稅方法是正確的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水晶)時間19年前 (2007/01/11 20:3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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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2588119 (我是易燃物 ~"~)》之銘言: : 收到一封MAIL~~ :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 之前有人算過..包牌的情況下..超過4人中頭獎就會虧錢.. : 如果這封信說的是真的....那他要繳的稅不就變負的或不用繳 : 還是說有特定情況才適用???? : ================================內文開始============================= :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 20%的稅,也就是中四個號碼, 如果可得 4000元,須扣 800元的稅,實領 3200元! :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 400元的稅,WHY?? :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 准予減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 元買彩券,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 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更何況法條中明寫''... 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卷單),當然允 許你扣除成本, : 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 己負責了!! : 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 所以中獎時請趕快收集未中獎的彩卷吧~~ : ====================================內文結束========================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內容: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中間省略)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      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        綜合所得總額。 參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要課"所得稅",可以減除必要費用 但是第三款說的(應該是樂透適用的)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分離課稅) 所以"樂透"應該沒有辦法扣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101.188 ※ 編輯: kcperng 來自: 218.187.101.188 (01/11 20:40)

01/12 15:31, , 1F
謝謝~~
01/12 15:31, 1F
文章代碼(AID): #15fYwe38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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