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父母為教師有免稅身分 扶養妹妹需證明?
: ※ 引述《lurk (無形的距離)》之銘言:
: : 版友們好,今年第一次報稅,已爬文諸次,仍有一些疑問請教。
: : 背景:父母是教師(免稅),父親已退休(未滿70y),妹妹在學中(已滿20y)。
: : 一、請問我可以報扶養妹妹嗎?
: : 爬文結果:有人說不行,因要附上父母職業證明;
: : 又有人說可以,因為同胞兄弟姐妹沒有限制那麼嚴格...
: : 請問是否可以呢?
※ 引述《YehYvonne ( )》之銘言:
: 針對這個爭議
: 如果父母是國中小教師等免稅身分
: 納稅義務人是否可以撫養兄弟姐妹(未滿20 或已滿20而就學中)
: 經詢問財政部台北市國稅總局
不好意思,首先,指出您犯了一個許多人都犯的錯誤──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總局」不是『總局』,而是『區局』!──
因為,台北市國稅是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之中5個地區國稅局的1個,
所以,正確的名稱應該叫做『區局』,而非『總局』。
: 承辦人員回覆是"可以"的
: 如果使用網路報稅軟體增加受撫養親屬時
: 遇到"此位親屬之父或母非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
: 就直接勾選(不勾選 也沒辦法申報受撫養親屬^^")
: 在之後檢附相關證明時 亦不需附上父母職業證明
: (個人覺得這個是網路報稅軟體的一個bug)
: :
: 個人覺得不能因為軟體的疏失
: 而喪失了大家應有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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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202.205
推 ivysky:推這篇!! 原來是軟體有bug,一解長久之惑! 05/0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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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YehYvonne 大所轉述的答案,可能一不小心就會有「教唆」他人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嫌,涉有觸犯《稅捐稽徵法》
第41、43條之虞,慎之!,慎之!
因為,依據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釋:
【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之子女不得列為其兄弟姊妹之受扶養親屬】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個人,其未滿20歲或
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不得由其已
滿20歲之子女列報為同胞兄弟姊妹扶養親屬寬減額。
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款)第4目規定,免稅
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其親屬列報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立法意旨,係防止免
稅所得者,將子女交由他人申報扶養,以規避稅負。
(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
http://www.ttc.gov.tw/qp.asp?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
所以正確的答案應該就是:如果父母是國中小教師等免稅身分,納稅義務人不可以
列報撫養其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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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會說YehYvonne 大所轉述的答案,可能一不小心就會涉有觸犯《稅捐稽徵法》
第41、43條之虞呢?
因為YehYvonne 大轉述稱:「遇到"此位親屬之父或母非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
園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就直接勾選......」
這一將「是」勾選為「非」,就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嫌,
所以千萬不要隨便任意在版上PO文轉介一些似是而非的錯誤觀念,免得害人又害己!
而且這也不是軟體有bug,而是有心人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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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輕鬆點!有疑問的話,自己動手查稅法or翻閱法令彙編,可能觀念會更正確,
也會更快地成為稅務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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