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購屋利息申請資格問題
現行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規定如下: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ZK),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A.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B.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4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C.取具94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
D.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目前面臨到的狀況是...
1.95年度結婚,選擇夫妻"分開"申報
2.房屋登記為本人
3.只有配偶設籍在該房屋
請問,這種情形的話,本人可否將購屋借款利息列為扣除額?
先感謝善心人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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