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購屋利息申請資格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待嫁)時間19年前 (2007/05/06 17: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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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規定如下: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ZK),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A.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B.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4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C.取具94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 D.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目前面臨到的狀況是... 1.95年度結婚,選擇夫妻"分開"申報 2.房屋登記為本人 3.只有配偶設籍在該房屋 請問,這種情形的話,本人可否將購屋借款利息列為扣除額? 先感謝善心人士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64.189
文章代碼(AID): #16FPyu34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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