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賣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 引述《leisuregirl (better than better)》之銘言:
: 謝謝!你的回答
: 若是他完全沒有保留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因為是好幾十年的房子了)
: 是否可以使用“房屋評定價值×縣市評定標準”?
: 那請問房屋評定價值要如何取得呢??
: 若所賣的房屋位於台北縣中和市 之縣市評定標準??
: p.s.依財政部於九十六年三月三日公佈之「九十五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 而各不同區域的標準如下:
: 直轄市部份: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五%計算;
: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八%計算。
: 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份: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三%計算;
: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計算
: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 資料來源:http://www.bloghome.com.tw/Users/user1/48/archives/2007/1662.html
: 再麻煩各位了
因為買賣建築物,通常也會連帶買賣土地,
土地是否也比照「九十五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計算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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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170.196
推
05/12 01:4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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