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
請問一下,關於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究竟有沒有個範圍呢?
我查到的條文如下:
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
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2.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
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但是土
地、個人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不包括在
內。出售拍賣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之年度為準。
"財產和權利"的範圍實在是太廣了,簡直是無所不包嘛!看起來好像只有土地'衣物'
和家具除外罷了!那譬如說跑單幫幫人買一些商品,不是也該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但是
"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的費用"實在是舉證困難啊!(比如時間成本和運輸成本等)國稅
局該如何核課之?另外,基金和股票顯然是一種"財產和權利",可是他們的交易卻又不用
課稅,何故?他們並不在上述的除外範圍啊?
此外,有財產交易所得,也會有財產交易損失,但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居然只能做為財產
交易所得的減項,這實在太不合理了,國稅局擺明就是穩賺不賠嘛!以房屋為例,出售舊房
屋換新屋,有財產交易所得;但正常人(非投資客)誰會三不五十買賣房子呢?於是乎,財產
交易所得的出現頻率不高,萬一沒有剛好在財產交易損失的三年內的話,就不能拿去做為
扣除額了,實在太不合理了,根本是給一些專業投資客獨家運用的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2.90
推
06/11 23:02, , 1F
06/11 23:02, 1F
→
06/11 23:18, , 2F
06/11 23:18,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tax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