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
※ 引述《neednotwash (損友給我申請怪ID)》之銘言:
: "財產和權利"的範圍實在是太廣了,簡直是無所不包嘛!看起來好像只有土地'衣物'
: 和家具除外罷了!那譬如說跑單幫幫人買一些商品,不是也該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但是
: "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的費用"實在是舉證困難啊!(比如時間成本和運輸成本等)國稅
: 局該如何核課之?
請問上述這種情況(沒開公司行號而行營利之實)在"實務上"究竟如何處理?
嚴加查緝還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查緝後該如何核課稅賦呢?另外,像是網拍
之類的究竟要如何查緝?是網拍業者將交易資料提供給國稅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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