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購入第二自用住宅之節稅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李托絲忒)時間18年前 (2007/08/02 11: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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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有個問題想請教。 目前我們夫妻與婆婆(滿65歲)同住,並有兩個年幼的未成年子女, 但我的戶籍留在娘家縣市, 老公和婆婆、兩個小孩的戶籍則都在目前自住的縣市,A房屋中, A房屋登記為老公名下,他同時為戶長。 最近我們在A房屋的同一縣市購買了另一B房屋, 同樣登記為老公名字,未來小孩因唸書問題戶籍也一定會遷到B房屋去, 老公和婆婆的戶籍也應該會遷到B去, 現在問題是: 目前老公的自用住宅為A, 如果未來變更為B, 是否可以把A過戶給我,改成我的名字,同樣為自用住宅, 以節省房屋稅等相關稅賦?(這方面也要請高人指點) 另,如果此A房屋要改為我的名下,且登記為我的自用住宅, 我是否需將戶籍由娘家縣市改遷到目前A、B房屋所在的縣市? (其實我有其他理由一定要遷,只是看要遷到A or B處) 還是說,配偶無法以此方式節稅, 要另把房屋登記在例如我婆婆等的名下才行? 因為看到這樣一段說明: http://140.136.12.14/Q&A/duty/duty05.htm 土地所有權人與他的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最多只能設定 一個地方。如果申報超過一個地方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時,那麼只有一個地方可 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在認定上,則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的戶籍所在地 」→「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為順序,來適 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 對稅法非常不懂,且恕我愚昧,爬文眼花撩亂似乎沒找到資訊, 還請各位解惑,謝謝!!! -- 電影,搖滾,夢囈,私密。 在這拐角處,你我相遇,或許只是擦肩,或許,會是一場記憶.... http://tw.blog.yahoo.com/join-y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36.237 ※ 編輯: litost 來自: 218.168.136.237 (08/02 11:12) ※ 編輯: litost 來自: 218.168.136.237 (08/02 11:16)
文章代碼(AID): #16iKiveZ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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