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關於契稅怠報金與滯納金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低調再高調)時間18年前 (2007/08/06 10: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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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 百分之一。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二十五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 百分之ㄧ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 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我的問題是 假如納稅義務人並沒有依照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那三十日之後(十六 條規定,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內要申報)則開始計算怠報金,所 以是一直計算到與應納稅額一樣的金額之後,就開始改計算滯納金, 但是因為義務人並沒有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自然也就沒有稅單, 那這樣又何來的滯納金繳款期限,這樣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又要從 何而來? 我不太了解,能否請高手帶為解答一下?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70.52 gfe:轉錄至看板 Examination 08/12 22:17
文章代碼(AID): #16jesq7s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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