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關於契稅怠報金與滯納金問題
怠報金--你應該要申報卻逾期申報
滯納金--申報完之後,卻沒有在期限裡繳費
※ 引述《gfe (低調再高調)》之銘言:
: 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
: 百分之一。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 二十五條規定
: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
: 百分之ㄧ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
: 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我的問題是
: 假如納稅義務人並沒有依照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那三十日之後(十六
: 條規定,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內要申報)則開始計算怠報金,所
: 以是一直計算到與應納稅額一樣的金額之後,就開始改計算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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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上沒有寫開始計算滯納金
法條不是說跟應納稅額一樣的金額後就要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但是因為義務人並沒有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自然也就沒有稅單,
: 那這樣又何來的滯納金繳款期限,這樣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又要從
: 何而來?
: 我不太了解,能否請高手帶為解答一下?感謝
既然已經被法院執行了,就沒有滯納金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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