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捐贈政黨候選人之上限
※ 引述《shevochenko (他.......害羞)》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個人捐贈給政黨之上限為所得總額20% 且不得超過20萬元
: 但是對於候選人捐贈限定為何呢?
: 有的書寫最高10萬,有的寫兩萬以下。不知道是不是我弄錯意思理解錯誤
: 麻煩板上的朋友們能幫幫我,感謝萬分!
引政治獻金法
第 15 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政治團體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
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第 16 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擬參選人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申報機
關辦理繳庫。
第 17 條 個人依前二條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
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
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
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依前二條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
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
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前二項規定,於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
捐贈不適用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
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者,不適用之。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
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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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2.1
推
10/03 01:07, , 1F
10/03 01:07, 1F
※ bullfrogtwn: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11/1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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