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捐贈政黨候選人之上限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滿心感謝)時間18年前 (2007/10/03 00:5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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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vochenko (他.......害羞)》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個人捐贈給政黨之上限為所得總額20% 且不得超過20萬元 : 但是對於候選人捐贈限定為何呢? : 有的書寫最高10萬,有的寫兩萬以下。不知道是不是我弄錯意思理解錯誤 : 麻煩板上的朋友們能幫幫我,感謝萬分! 引政治獻金法 第 15 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政治團體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 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第 16 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擬參選人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申報機 關辦理繳庫。 第 17 條 個人依前二條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 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 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 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依前二條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 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 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前二項規定,於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 捐贈不適用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 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者,不適用之。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 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 -- 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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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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