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繼承土地的地價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時間18年前 (2008/01/12 13: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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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ightchi (駐海德堡 一年為限)》之銘言: : 爺爺自88年去世 : 父親繼承土地 : 多年來納稅人還是爺爺的名字 : 而地價稅一直算是自用住宅用地 : 直到今年 納稅人才改成父親的名字 : 但土地被改成了一般用地 : 一下子得多繳四千多元 : 請問為何會如此 : 爺爺和父親設籍都在那塊土地上 : 為何所有人變更 土地種類也變更 : 請問該如何解決 : 又稅捐處的通知單並沒有收到 : 該如何申訴或陳情呢? : 第一次po文 : 對稅法方面甚不解 : 有爬過文 但仍不解 : 想請問板上的大家 謝謝^^ 分為兩段說明: 壹:依財政部81/04/02台財稅第810773405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土地移轉仍作自宅用地使用應依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仍應依土地 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說明: 二、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 ,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另在主體方面,尚須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 人而言,如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 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前述主體方面之條 件而定,行政法院74判五二二號著有判決。是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三、前述移轉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案件,為免影響納稅人之權益及便民起見,請轉 知所屬稽徵機關,應加強輔導並主動通知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以 減少爭議。 ~~~~~~ 貳、另依財政部81/03/20台財稅第810763418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土地是否符合優惠及減免要件之審核基準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土地稅 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 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十月七日)(編者註:已改為 九月二十二日)為審核之基準日。 ~~~~~~ 所以,補救之道只能針對本(97)年度及以後年度部分之優惠稅率適用,於今年97/09/22 之前,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的設籍證明文件等,向房地座落地的當地稅捐稽徵處或 其分處(已陸續更名為:XX縣市地方稅務局orXX縣市財政稅務局)趕緊重新申請,至於時 間已經經過而未及申請的部分,當然就無法補救了。 請不要再耽擱了,否則又是損失一個年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31 ※ 編輯: liku 來自: 123.193.0.31 (01/1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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