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繼承土地的地價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駐海德堡 一年為限)時間18年前 (2008/01/14 22:02),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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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父親一直沒辦理所有人的變更 不知為何今年突然自動變更 通知信卻寄到另一處的住址 關於這一方面可以算是稅捐處的疏失 可否提出申訴 又提出申訴是否一定得先提複查 已過一個月的期限 是否已別無他法 感謝大大詳盡的回答!!! ※ 引述《liku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之銘言: : ※ 引述《eightchi (駐海德堡 一年為限)》之銘言: : 分為兩段說明: : 壹:依財政部81/04/02台財稅第810773405號函: : 釋示函令標題:【土地移轉仍作自宅用地使用應依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主旨: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仍應依土地 : 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 說明: : 二、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 : ,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另在主體方面,尚須 :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 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 : 人而言,如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 : 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前述主體方面之條 : 件而定,行政法院74判五二二號著有判決。是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 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 :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三、前述移轉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案件,為免影響納稅人之權益及便民起見,請轉 : 知所屬稽徵機關,應加強輔導並主動通知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以 : 減少爭議。 : ~~~~~~ : 貳、另依財政部81/03/20台財稅第810763418號函 : 釋示函令標題:【土地是否符合優惠及減免要件之審核基準日】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土地稅 : 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 : 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十月七日)(編者註:已改為 : 九月二十二日)為審核之基準日。 : ~~~~~~ : 所以,補救之道只能針對本(97)年度及以後年度部分之優惠稅率適用,於今年97/09/22 : 之前,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的設籍證明文件等,向房地座落地的當地稅捐稽徵處或 : 其分處(已陸續更名為:XX縣市地方稅務局orXX縣市財政稅務局)趕緊重新申請,至於時 : 間已經經過而未及申請的部分,當然就無法補救了。 : 請不要再耽擱了,否則又是損失一個年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41.248

01/14 22:41, , 1F
如上.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
01/14 22:41, 1F

01/14 22:43, , 2F
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所以稅捐處還談不上疏失.
01/14 22:43, 2F
文章代碼(AID): #17YsjRj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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