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有額度嗎?
小規模營業人與計程車的使用收據性質不太相同,計程車屬免申報銷售額,
小規模營業人才有因個別營業額過高被調整核定稅額或改成使用發票的問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9條 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
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第10條 本法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左列營業
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1.理髮業。2.沐浴業。3.計程車業。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另外依財政部68/04/11台財稅第32263號函,更可看出計程車收據與小規模
營業人收據不同之處
財政部68/04/11台財稅第32263號函
營利事業出差人員之旅費,其屬乘坐計程車之車資部分,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
實認定,不受同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又計程車業係依台灣省統一發票
辦法第5條第9款及台北市統一發票辦法第3條第10款(編者註:現行統一發
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而非因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而
免用統一發票,取得其出具之普通收據,亦不受上揭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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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ens88 來自: 61.31.186.43 (06/1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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