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申報綜所稅後如有漏報或更正 仍可更正補報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缺了些什麼的人生)時間18年前 (2008/06/11 15: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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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9279&ctNode=107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擔心被罰, 來電詢問該如何補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已在規定期限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期限 截止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時,在沒有被檢舉及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 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 不用處罰。 該局指出,辦理補報僅能採人工申報方式,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申報書 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並填寫原申報日期及收件號碼,如經計算須補繳稅 款者,可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年度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 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後,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第二次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85.89 ※ 編輯: akakapo 來自: 118.169.42.163 (12/3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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