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贈與問題 (出國唸書之生活費、教育費)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滄海難為水)時間17年前 (2008/07/19 16: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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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tleLuLu (小魯)》之銘言: : 如同各位大大所知 父母親一年各可以給小孩子新台幣111萬元整 : 但是我們周遭卻常常可以聽到父母親送小孩去美國留學阿 日本留學阿...等等 : 在那些地方生活費往往超過一年111萬的限制 : 例如:在國外買車 買房 : 甚至有些很有錢人的小孩會拿去賭 而且賭很大(這我身邊一堆朋友) : 請問這種情況下國稅局是怎麼認定呢?? : 至少就我知道的是周遭很多朋友一匯就是100萬..而且一年好幾次.. : 甚至有一次單筆500萬的(傻) : 單純好奇想知道 謝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8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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