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上市股票~贈與或買賣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DA)時間17年前 (2008/08/17 01: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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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nkchoc (粉紅小強)》之銘言: : 未上市公司的股份 : 想要轉移給成年兒女 : 請問要用贈與 或者 買賣 : 哪種方式比較節省稅金? : 以及需要準備的文件有哪些?? : 感謝幫我解答的人XDD 關於哪種方式比較節省稅負的問題, 因為你沒有提供相關數據,所以我也無法給一個直接的答案(要實際計算一下能判斷) 不過可以另外提供你一些稅法相關規定,供你做參考..... (一)以贈與方式移轉股票 (1)納稅義務人: 贈與人(就本案而言,是父母) (2)稅額計算方式: (贈與時的股票時價-扣除額-免稅額)*稅率 (A) (B) (C) (D) (A)遺贈稅第29條: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時價為公司淨資產 (B)遺贈稅第21條:負有負擔的部分 (C)遺贈稅第22條:100萬(自95/1/1起經物價指數調整為111萬) (D)遺贈稅第19條:採累進稅率 (二)以買賣方式移轉股票 (1)納稅義務人: 所得人(就本案而言,還是父母) (2)相關稅負: (A)股票是否經公司法規定簽證?(參考財政部84/6/29台財稅字第841632176號函) N-->(B-1) / Y-->(B-2) (B-1)所得稅 出售股票的父母有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計入 (B-2)(I)所得稅 出售股票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 但是在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時,須將上述所得加入綜合所得淨額中(換言之 證券交易所得不見得一定100%免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II)證券交易稅 另需繳納證券交易稅,稅額=成交價格*0.3%(證交稅法第1&2條) 應負擔稅額者為出賣人(ie,父母)(證交稅法第3條),但是代徵人(負向 國庫繳納稅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責的人)(證交稅法第4條)卻是受讓人 (ie,子女) ◎另外請注意,在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時,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價格若顯時價為低 時,依所得基本稅額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應以時價核定為售價(除非能 有正當理由及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時價,係指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而言,若無該價格,則以交易日 之每股淨值計算之 不好意思啦!!寫得亂亂的又不是很詳盡,希望對你有幫助^^" 若有遺漏或錯誤的地方,也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55.22
文章代碼(AID): #18fn6f1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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