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徵求稅務達人(房屋稅及契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期待)時間17年前 (2008/08/30 20:5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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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問題,應該是契稅承辦人員,在辦理契稅申報時,發現法院確認之所有 權人,與房屋稅籍登記不符,應如何處理? 一、法院既然確認該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依契稅條例符合徵收契稅情形,該 課徵契稅就發單課徵(或代徵)。 二、1.至於該建物房屋稅籍登記之所有權人,與法院確認之所有權人不同,那 是稅捐處是否應該職權更正納稅義務人的問題,與契稅的課徵無關。 2.財稅資訊處理手冊記載:通知房屋稅承辦人釐正稅籍資料。只是讓契稅 承辦人員提醒房屋稅承辦人員避免錯誤而已,並非房屋稅籍未更正前 ,就不能徵收契稅。也不是要授予你們審查權限。 3.財政部89/11/18台財稅字第0890457920號函,業經財政部 92.11.26 台 財稅字第 092041644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而且,該函處理的情形是法院確認所有權人非設籍課稅人,退補稅款的 「請求權時效」的問題。亦非沒更正前就不能徵收契稅。 三、稅務局提的財政部86/11/10台財稅第861924327號,縱使你認為理由未盡妥 適,也該去適用契稅條例。也就是如前面第一段二三行說的去作。 -- ※ 編輯: kai761 來自: 125.231.50.74 (08/30 20:59)

08/30 21:54, , 1F
謝謝你的解釋 非常清楚 讓我知道我的問題點在哪了
08/30 21:54, 1F

08/30 22:09, , 2F
至於二.3 我引用那條的確不適合(主旨重點不同) 再說我
08/30 22:09, 2F

08/30 22:12, , 3F
還真的不知道已不再援引適用 手邊資料最新為93年彙編
08/30 22:12, 3F
文章代碼(AID): #18kKEPHJ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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