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650號:81年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違憲?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7年前 (2008/10/31 23: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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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有查核準則被宣告違憲了, 所得稅法 80 條第 5 項這種 概括授權方式不被大法官所接受, 或許與稅法學者當上大法官 也有關係. (剛剛發現: 新任的大法官似乎下禮拜一才上任, 沒有參與這號解釋 ^^;) 題外話, 如果財政部直接把這條被宣告違憲的條文直接搬到所 得稅法本法裡, 能不能通過實質的審查, 或許還有問題. 解釋文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 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 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稽徵機關據此得就公 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逕予設算利息收入,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規定欠缺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增加納 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 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 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 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 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 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解釋參照)。 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 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謂「收入總額」,固包括利 息收入在內,惟稽徵機關如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約定利 息等情形,設算實際上並未收取之利息,因已涉及人民繳納稅捐之 客體,應以法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訂定,方符租稅法律 主義之要求。 財政部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 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 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 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稽徵機關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得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 利息等情形,逕予設算利息收入,據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上 開查核準則之訂定,並無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其第三十六條之一 第二項擬制設算利息收入之規定,亦欠缺法律之依據,縱於實務上 施行已久,或有助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減少稽徵成本,甚或有防 杜租稅規避之效果,惟此一規定擴張或擬制實際上並未收取之利息, 涉及租稅客體之範圍,並非稽徵機關執行所得稅法之技術性或細節 性事項,顯已逾越所得稅法之規定,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 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 所得稅法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時,於第八十條增訂第五項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 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 準則,由財政部定之。」明文授權財政部訂定查核準則。惟依行政 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說明,增訂第八十條第五項 係「考量稽徵機關對於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審核時,宜有一致之 規範,財政部目前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查審要點、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等規定,惟尚乏法律授權依據,為達課稅公平之目標,並為適 應快速變遷之工商社會,該等要點、辦法及準則之內容,勢須經常 配合修正,為維持其機動性,宜以法規命令之方式為之,又對綜合 所得稅案件亦有訂定相關規定之必要,爰基於目前及未來對所得稅 案件進行調查、審核之需要,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 定,增訂第五項授權財政部就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及對 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畫項目之查核訂定相關辦法及 準則,俾資遵循。」可知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五項之增訂,雖已賦 予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法源依據,其範圍包括「對影響 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惟該項規定之目 的,僅為授權稽徵機關調查及審核所得稅申報是否真實,以促進納 稅義務人之誠實申報,並未明確授權財政部發布命令對營利事業逕 予設算利息收入。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 項有關設算利息收入之規定,並未因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五項之增 訂,而取得明確之授權依據,與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仍有未符,併 此指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33.81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33.81 (11/0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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