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健保費用核定依據? 股利所得也併入?
最近有一個客戶被健保局通知..
要補繳94 95 及 96的健保費.
客戶是公司戶.然而要補繳的部份為個人.
但個人部份並無隱藏薪資以多報少..
反應以較高的薪資繳納..
重點是..健保局所要補繳的說法是....
並非以"薪資"做為核定依據.而是要以..
國稅局所核定通知書上的總所得..
言下之意..
就連個人的股利所得也要納入計算..
於是健保局就下公文給客戶要求補繳..
並要求客戶至國稅局補發94 95 96的所得通知書..以此作為健保費的計算方式.
這不是很怪嗎??以我的認知裡..不是應該以個人的薪資所得做為計算標準嗎???
如此一來..是不是全台灣的人都適用?
不變成擾民了?
怎麼突然變成了連股利所得也要納入計算..
有人聽說過此一說法嗎 ???
因為客戶確實已經收到健保局的文要求補繳..但又覺得很不合理..
請問..這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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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blog/mp0623 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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