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營業稅法19條1項5款自用乘人小客車 扣抵
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一項五款之規定,自用乘人小客車之進項
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又依據財政部75.4.15.臺財稅字第七五三九六三四號函,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租賃業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承租人
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會有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
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這種情形發生?
假設承租人給付租賃業者租金,對租賃業者哪裡來的進項稅額?
譬如甲給付乙1000元租金,稽徵機關不是就應該對這1000元課營業稅嗎?
哪來的進項稅額呢?
以上...
問題有點蠢。
請版上的高手指點迷津。
祝 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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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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