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扣繳..所得發生/扣繳規定修正/實際給付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輕飄飄飛上天)時間17年前 (2008/12/27 19:2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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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上的高手,我想請問何謂"什麼情況會生所得發生於扣繳 義務規定前,給付於扣繳義務規定後"(黃茂榮稅總V3,p.162)。 老師的用語好文言,真的是看不懂...><'' 以上,祝 順心 附上老師所引判例一則 行政法院 56.06.20. 五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二號判例 司法院 依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之舊所得稅法(下稱前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觀之, 納稅義務人所得或應得之公司股利,固應由納稅義務人就分配股利之年度 自行申報繳稅,公司負責人不負扣繳之義務;但依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修正公布之舊所得稅法(下稱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 六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條規定,則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應由公司負責 人於給付時按率扣繳,再憑抵繳每期之應繳稅額,此項扣繳辦法,性質上 係屬程序之規定,依程序從新之原則,於後法施行後,就後法施行前之期 間內公司盈餘分配為給付時,公司負責人自亦應負扣繳之義務,違反此義 務者,依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自可責令賠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229.116

12/27 20:20, , 1F
黃茂榮老師這段講的是: 實務上認為扣繳是程序規定,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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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LX3mU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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