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欠稅未達10萬 不限制出境-行政執行法§17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缺了些什麼的人生)時間17年前 (2009/04/14 17: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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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847019.shtml 欠稅未達10萬 不限制出境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90414 02:59pm 現在有很多小額欠稅的民眾遭限制出境,行政機關卻未事前告知,當事人到機場後才 發現被限制出境,造成很多困擾。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 明訂若欠稅等情況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 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法自去年修法後,放寬個人欠稅未滿100萬元及公司負責人欠稅未滿200萬元 限制出境標準,國稅局紛紛解除以往限制出境的限制,但行政執行法卻未相應修法, 因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未鬆手,許多小額欠稅人到了機場才知道被限制出境,出現政 府各部門間執法不同調的怪現象。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說,她收到許多陳情案例,許多人因為小額欠稅而不能出境,即使 國外有賺錢的機會,卻因行政執行署的限制而無法成行,只能坐吃山空,陷入「倒閉、 失業、負債、欠稅、限制出境」的惡性循環,原本有希望償還的小額欠稅最後也變得 無法負擔。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吳清池表示,明確定義限制住居的條件,可避免民眾的 困擾。至於以2次出境為限,主要考量若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顯示應有能力繳納小額 的欠稅,應當履行義務,不過但他希望行政機關若要限制當事人出境,仍應事前告知。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有隱匿或 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情事、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經命報告 財產狀況,不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行政執行處 可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 【2009/04/14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第五屆批踢踢優良看板投票 5/01-5/09 PttGoodBoard 至PttGoodBoard板推薦您心目中的優良看板(每人限推薦三板) 2009/3/23-2009/4/24 由使用者提名看板 2009/5/01-2009/5/09 進行投票並且舉辦優良看板名次猜猜樂 2009/5/17 結果公佈 ψQSWEET 活動獎勵:得獎的優良看板前兩人推薦可獲得5000P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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