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前幾年報的稅是否可以重新計算並申請退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LD)時間17年前 (2009/05/08 22: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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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son0816 (Eason Lin)》之銘言: : Dear all: : 今年有看了許多報稅的文章跟在PTT爬文後 : 才發現以前(前5年的)都少報很多扣除額 : 以前用列舉的報的時候、有的有把保險算入、有的沒有 : 還有幾年的勞保都沒列舉進去!!! : 今年才很清楚的完整的列出 : 是否能我自己重新計算前幾年的資料後(自然人憑證應該沒有前幾年的資料) : 再行給國稅局申請退稅!!! : 以上!!!!謝謝 稅捐稽徵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4581號令修正公佈第28條條文 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 誤,至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 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 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修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 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98年1月23日起生效) 如同前面的回答,如果像是綜合所得稅等需自己申報的稅目,因自己的適用或計算錯誤, 只有『五年』的退稅申請期間。 又若如果是屬於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等是屬於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之稅目,因 稅捐稽徵機關之責任以致溢繳稅款,其退稅之期限,並『不以五年』為限。 原條文不論其錯誤原因之歸責為何(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皆為五年。 後來因有一位律師的抗議而修法,此條修法之原因即所謂的「陳長文條款」。 -- http://www.wretch.cc/blog/garnett54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211.204
文章代碼(AID): #1A13jTHK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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