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列舉扣除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臭男生)時間17年前 (2009/05/09 23: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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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ipeikoala (000)》之銘言: : 列舉扣除額│捐贈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問題: : 請問我有報撫養我爺爺 : 但是我爺爺有對其他機關慈善單位有捐款 : 不知道我可以拿來給我申報捐贈嗎? : 謝謝! 可以..它和生育及醫藥費一樣是以"申報戶"為單位,所以加統後統一用申報人的名字填報, 相關規定如下: 1.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 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 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 :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 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97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7年度 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推薦的候 選人,平均得票率達2%)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 高限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 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 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 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 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 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或其他證明文件。 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 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 金收支結算表。 4.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 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 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以上這些實際支付或損失數額,叫做「實際發生的金額」,但並不一定全部可以扣除,例 如沒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者,或即使證明、收據齊全,而超過一定比例的超限部分,均不 可以扣除,經減去這些不可以扣除的數額後,就是「依法可以扣除的金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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