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繼承新市鎮特定區土地是否免遺產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jessica)時間16年前 (2009/07/23 23:10),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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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因爺爺生前和友人合夥購買土地,爺爺和出名登記人皆已過世 而登記人之家屬繼承土地為五人共同公有, 後來我們經法律訴訟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判決確定, 但其中共同公有之一人因債務被查封土地, 如此一來,雖有判決確定,我們仍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問題) 1.這種狀況下, 我們是否要補申報遺產稅? 2.因土地屬於新市鎮特定區,是否可以免除遺產稅? 3.如需要繳納遺產稅,能否以土地抵繳遺產稅? 敬請各位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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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應該只限於該人依公同共有關係的潛在應有部份,不應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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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共有人依比例的潛在應有部分,應該是能夠登記的。若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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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查封該人有的比例以外土地,應可先向執行處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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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免徵遺產稅,請見遺贈稅法17條6款、農發條例3條10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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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條,施行細則14-1、15條 可否抵繳見遺贈稅法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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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看是否符合要件,給的訊息還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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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Q7r-k3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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