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繼承新市鎮特定區土地是否免遺產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jessica)時間16年前 (2009/07/24 13:51),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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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zling0120 (jessica)》之銘言: : (前提) : 因爺爺生前和友人合夥購買土地,爺爺和出名登記人皆已過世 : 而登記人之家屬繼承土地為五人共同公有, : 後來我們經法律訴訟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判決確定, : 但其中共同公有之一人因債務被查封土地, : 如此一來,雖有判決確定,我們仍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 (問題) : 1.這種狀況下, : 我們是否要補申報遺產稅? : 2.因土地屬於新市鎮特定區,是否可以免除遺產稅? : 3.如需要繳納遺產稅,能否以土地抵繳遺產稅? : 敬請各位指教 謝謝! 謝謝kai大,查看了你所說的相關法規後 發現這筆土地不適用農發條例施行細則14-1條裡免稅的條件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然而,這筆土地卻沒耕作 找到一條相關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 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 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如今法院判決移轉登記勝訴,是否表示我爺爺在核定前已持有該土地? 且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11條之繼承免稅規定? (該筆土地目前為待區段徵收區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6.180

07/24 15:10, , 1F
合夥財產屬合夥人公同共有,我想你們拿到的判決是把您爺爺
07/24 15:10, 1F

07/24 15:15, , 2F
土地要回,"持有"方面應沒問題。可是該條例11條"核定"依同
07/24 15:15, 2F

07/24 15:16, , 3F
條例施行細則18條後段,是"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
07/24 15:16, 3F

07/24 15:17, , 4F
之日前",且必須之後是採區段徵收方式,所以徵收主管機關內政
07/24 15:17, 4F

07/24 15:18, , 5F
部若是還沒核准區段徵收,或是以一般徵收,就不適用11條了
07/24 15:18, 5F

07/24 15:19, , 6F
應該是降子吧 沒遇過新市鎮的案子
07/24 15:19, 6F

07/24 19:00, , 7F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
07/24 19:00, 7F

07/24 19:01, , 8F
若你爺爺登記在這塊土地上 還是要申報遺產總額
07/24 19:01, 8F

07/25 00:00, , 9F
仔細看過後,確實是不適用11條。 謝謝!
07/25 00:00, 9F
文章代碼(AID): #1AQKlcK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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