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6年前 (2010/01/26 22:1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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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謹向原po慎重推薦雙證照的CPA.H,系出南台灣名校專業人士, : 學養俱優,見解精闢,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多年, : 嫻熟稅務行救、訴訟等理論與實務, : 有厚望焉......... 我看不出來 M 大這一段想表達什麼. 依原 po 所述, 成立信託契約的原因是因為父親擔心小孩亂處分財產, 我真的看不出來有什麼稅法上偏差的目的. 不過, 我倒是想跟某個有在看這個板的財政部訴願會長官喊話: 如果您遇到這類型的案件 (又想沒事找事作), 想撤銷原處分, 或是要兩案併陳給訴願委員會決定的話, 雖然稅法已經離我的工作愈來愈遠, 我願意幫您寫撤銷部分的理由, 主要有兩點: 1. 訴願機關要不要受其所作之行政規則拘束; 2. 92 年函違反財政部及行政法院歷來對營業人的定義. : -------------------------------------------------------------- : 其實,諸君都忘了一件事: : 營業稅雖然名義上的納稅義務人是銷售貨物之營業人, : 但依稅制設計,營業稅由於係屬消費稅,經由租稅轉嫁作用, : 最終應該透過價格機制,轉嫁由最終消費者負擔, : 亦即,營業人開立發票包括銷售額和VAT兩部分,而同時向購買人收取, : 並不會增加營業人的負擔; : 除非,營業人在銷售時未開立發票或未併計稅款。 這段寫得非常有道理... 除了以下這一點沒寫: 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說, 稅是一種成本, 在決定交易價格時, 稅會是考慮因素之一, 因此, 稅法必需讓人民有可預測性; 歸納財政部歷來的解釋, 以及行政法院對營業稅法 "營業人" 所表示的見解, 營業人的充要條件是: 在一段期間內多次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 92 年那兩個函顯然違反這個法理. 而且, 一個不是營業人的自然人, 只因為他是一塊土地與一間房子的受託人, 而因此成為營業人, 92 年函在說理上是不足的, 甚至可以說: 該函毫無理由可言. 所以, 我只能猜該函只有看到營業稅法第 8 條之 1, 而依該條文的字面作成反面解釋. 換個方式, 如果受託人與委託人合意終止信託契約, 將信託財產返還委託人, 並由委託人出售該不動產, 因為委託人不是營業人, 而且又不符 92 年函的規定, 所以就不用課營業稅, 僅因是否由受託人出售而異其營業稅負, 可以看出 92 年函適用到這個案件產生的結果並不合理. (即使把實質課稅原則搬出來用, 我相信很難得到行政法院的支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13.125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15.43.213.125 (01/26 22:22)

01/26 23:35, , 1F
推.好文一篇.
01/26 23:35, 1F

01/26 23:55, , 2F
推@@
01/26 23:5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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