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報撫養未滿60歲的繼母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6年前 (2010/05/14 03:5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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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繼父母要先看有無收養子女? (要經過法院認可,民法1079) 一、若有,1.繼父母 成為養父母=父母,民法1077Ⅰ。 可被列為直系尊親屬扶養。 (當然還要符其他要件) 2.生父母 與子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1077Ⅱ 故不能當作直系尊親屬,也不屬其他親屬。 要看是否能屬於「家屬」間。 二、若無,1.繼父母 ? ==>此為問題所在,請見第貳點。 2.生父母 可為直系尊親屬扶養。 貳、未收養配偶子女的繼父母,可否被配偶子女申報直系尊親屬扶養免稅額? 一、未收養配偶子女的繼父母,與其配偶之子間為 一親等姻親關係。 二、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目的: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5號解釋解釋文:「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 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 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三、繼父母若未收養配偶之子,亦非同一家,則配偶之子「無」扶養義務。 例如繼母未收養某甲,則其是某甲父親的的配偶,非直系血親。屬一親等姻親 。不屬於民1114Ⅰ「直系血親」相互間,如果也非同一家的關係,則並無法定 扶養義務。 四、北市國稅局見解,應有誤解法令之處: 1.北市國稅局把繼母就當作是直系尊親屬的說法,在有收養時沒錯,但在沒收養 時,會造成「無」法定扶養義務,卻可申報扶養免稅額的矛盾情形。 2.33上字第4279號是針對民法1052條得訴請離婚事由,所作成的判例。 所得稅法17條免稅額的目的,依釋字415 係使納稅義務人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民法1052 與 所得稅法17條的「直系尊親屬」,規範之目的迥異,以該判例解 釋因盡法定扶養義務而得適用之免稅額,管見以為不足採取。 (簡單說,可適用民法扶養相關規定,但1052只是處理何情形能訴請離婚, 與扶養義務無關。) 3.北市國稅局的說明,本人認為應有誤解法令之處,且此並非財政部發布解釋函 令,稅捐機關還是可能將繼父母未收養配偶子之情形,視是否符合其他親屬處 理。建議申報前還是衡量一下。 民事類【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判例字號: 33年上字第4279號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四款所稱之直系尊親屬,不以血親為 限,繼母為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含在內。 33年時舊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四、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 為共同生活者。 現行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以下原文恕刪,僅保留法條部分,並加上民1115。) ※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民法第 967 條 :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第 969 條 :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第 1114 條 :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 1115 條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第 1122 條 :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 第 1123 條 :   家置家長。 :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0.69.124.21 (05/14 09:32)

05/14 10:36, , 1F
如果從扶養親屬扣除額的立法目的和民法扶養義務來看,
05/14 10:36, 1F

05/14 10:37, , 2F
所得稅法17條1項1款1目的 "直系尊親屬" 應該要限於在民
05/14 10:37, 2F

05/14 10:38, , 3F
法上有扶養義務者才是.
05/14 10:38, 3F
※ 編輯: kai761 來自: 125.233.24.241 (05/15 16:41)
文章代碼(AID): #1Bx5W3a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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