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報撫養未滿60歲的繼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6年前 (2010/05/13 22: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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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ilee (pipi&bibi)》之銘言: : 媽媽目前沒有任何所得 : 但是由於她的身分是跟我爸後來才有的婚姻關係, : 那這樣算我的直系親屬嗎? : 那我可以報撫養嗎? : ---------------------------------------- : 剛剛有打電話去國稅局問, : 那個人員回答的超級不專業!!! : 他說我要勾選其它親屬的部分(因為我身分證後面仍是生母的名字) : 可是她未滿60歲,所以說我又不能報~ : 我說我哥去年報過可以 : (去年是請之前的公司處理的,所以哥哥也不知道怎麼弄) : 他居然回答我,啊不然你就報報看壓!不行再補.... : 然後就掛掉我電話了!!! : 我真不知道我打這通電話去是幹嘛的... : : ◆ From: 140.118.16.31 : 推 kai761:繼母有無收養你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獲准? 若有,她就是你的母 05/12 17:54 : → kai761:親 參考13667,13668篇。 如果沒有收養,她就只是令尊的太太05/12 17:56 : → kai761:是一親等的姻親, 屬於"其他親屬" 報扶養須未滿20或滿60無謀05/12 17:57 : → kai761:生能力,同居一家,確受義務人扶養。 05/12 17:58 : → talentsu:繼父、繼母、媳婦和女婿都是一等姻親.... 05/12 18:46 : → owwb:每個稽徵機關的寬鬆程度好像會不太一樣說 05/12 19:59 : 推 rosalin:去年有幫人報過一樣的情況,可以報,並且沒有被剔除,我問過 05/13 13:27 : → rosalin:2個地方的國稅局,雖認定不一,但都說不會太嚴格,有結婚居扶05/13 13:28 : → rosalin:養事實,沒有辦領養也沒關係.. 05/13 13:29 : 推 kai761:只是在法律上來說,有收養=父母 沒收養=其他親屬,不過實際 05/13 13:56 : → kai761:上國稅局人員有可能疏忽,後者情形沒用其他親屬的標準審核 05/13 13:59 : 最近有幾位鄉民對於能否申報扶養「父親再婚的配偶」(或稱繼母)陸續在版上發問, 包括kai大等也非常熱心的就各種法理&實務給予回應,見解精闢,堪予擊掌! 爰予狗尾續貂:(論述可能有點長,請耐心閱讀,或可跳過相關法令,逕入問題研析) 壹、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 17 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 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 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 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 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 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 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 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二、扣除額: (下略) ※民法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 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貳、問題研析: 一、甲說: 首先,要先確認原po和繼母的法律關係,倘若原po仍保有與生身母親之關係,則其 與繼母似乎僅能成立「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之關係,由於原po倘未與繼母成 立擬制血親關係,故有大大們認為僅能依民法第 1114 條「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 養之義務」之規定,則屬所得稅法第17條1項1款4目所稱「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受 「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之限制。 二、乙說: 所得稅法第17條1項1款1目: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則依上揭規定僅規定「直系尊親屬」,並未限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似應包括 「直系姻親尊親屬」,且「直系尊親屬不以血親為限,繼母為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 含在內」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四二七九號著有判例。 是以,無論繼母有否收養原po,均符合「直系尊親屬」之受扶養要件。 參、申報實務: 一、經查閱法令彙編,財政部並未對類似問題作過解釋函令,咸認為此為稽徵實務,由 各該國稅局依個案核認。 二、可能由於近年來納稅人詢問較為頻繁,臺北市國稅局先後至少2次發布新聞稿說明, 且摘錄部分如下: 第1則:【繼父母可否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去年度再婚,可否 申報扶養父親之再婚配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 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該受扶養親屬之免 稅額。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規定直系尊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在 內,而繼父母在民法上屬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姻親尊親屬。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申報 扶養繼父母,並符合上述規定時,得減除繼父母之免稅額,若繼父母年滿70歲以上 時,免稅額增加50%。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受扶養親屬時,除了免稅額得減除外,應注意受扶養 親屬是否有所得,若有所得(列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賃所得等),須將該 等所得一併列報,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8679&ctNode=10881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第2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星期四 新聞稿【納稅義務人得否列報扶養大陸地區之繼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所稱之直系尊親屬,包 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繼父母屬直系姻親尊親屬,納稅義務人申報 扶養繼父母,如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減除扶養 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恕刪,原稿詳請連結下列網址參閱)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8539&ctNode=84&mp=1 肆、心得: 成立乙說。 (以上論述倘若有誤,敬請專家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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