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遺產稅贈與稅問題 詢問正解?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惰熊貓)時間15年前 (2011/04/21 01: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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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sfly (背包客~)》之銘言: : 佳里鎮陳小姐詢問:生前贈與財產及提領銀行存款為何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 :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 配偶及子女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 : 遺產稅。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其名下之銀行存款提領轉存子女帳戶,事後申報遺 : 產稅時,雖已列報該銀行存款,惟因生前移轉財產,涉及贈與須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 ^^^^^^^^^^^^^^^^^^^^^^^^^^^^^^^^^^^^^^^^^^^^^^^^^^^^^^^^^^^^^^^^^^^^^^^^^^ : 我想詢問一個問題 老爸在世前 贈與我的現金被扣贈與稅後(超過220萬),我已繳出後, : 那為何還算遺產的一部分嗎? 爸爸生前就是想逃產給我,該筆金額列入贈與稅清單後, : 想請問鄉民大大到底還算不算遺產呢?<----我認知不算遺產,因為他屬贈與後財產. : 謝謝 死亡前兩年之贈與是否屬於遺產,不是你說了算數,也不是國稅局說了算數,而是法律已 經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為擬制性遺產,應計入 遺產總額申報,理由應是在修法前贈與稅及遺產稅率都是累進課稅且最高稅率50%時,避 免被繼承人取巧藉由生前贈與而規避遺產稅所作之規範。 正確申報方式需將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總 額申報遺產稅,以適用正確之稅率,再將已繳納之贈與稅額扣除,避免重複課稅。 註:其實在修法後贈與稅及遺產稅率均為10%,上述稅差問題已不存在,是否有必要先課 一次贈與稅,然後將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 遺產總額中計算遺產稅額,最後再於遺產稅額中扣除先前繳納之贈與稅。仍有討論之 空間,唯依現行法令規定,仍須列入申報。 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 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 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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