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租賃所得報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5年前 (2011/05/08 01:14),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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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il03 ()》之銘言: : 我是不動產所有人,但是我父親才是收租的人(契約中是他簽名的), : 因為我稅率較高(20%),我父親才5%, : 因此我想問租賃所得是否一定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申報? : 有查到類似說明,似乎還是要由出租人申報, : 但出租人是指租賃契約的出租人,還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呀? 推 akakapo:爬前文是爬到出租人是指"租賃契約"的出租人 05/07 22:30 推 akakapo:我上面推文是錯的! 05/07 22:38 → akakapo:http://tinyurl.com/3bpjyfg 05/07 22:39 → akakapo:房屋租賃所得是以財產所有權人為認定標準,核課其租賃所得 05/07 22:39 → akakapo: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判字第一三二二號判決 05/07 22:40 這是蠻有趣的問題 1.民法上租賃契約的出租人,並不以所有權人為限。 如下面各種情形 租or借or 無權占用 租 甲屋-------------乙 ------丙 2.國稅局是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30682號: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76年度判字第1322號判決,說:房屋交其姐出租並收取租金,仍屬所有權 人之租賃收入。 3.但是,那個函是共有人出租,要怎分配比例的問題。跟這問題無關阿。 行政法院那判決,則沒有寫理由,只有結論。 4.國稅局及行政法院76判1322判決,其實真正的想法是: (1)不希望所有權人透過:借給子女,不課租賃所得。(所稅14條1項5類4款、施行1 6條2項);然後再由子女當出租人,租予他人的方式;來分散所得規避累進稅率。 (2)於是得出結論「租賃所得以財產所有權人為認定對象,核課其租賃所得。」 5.但是這個例子就可見國稅局自相矛盾,二房東是所有權人嗎? 房屋轉租(二房東)之租賃收入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fp?xItem=53363&ctNode=11572 6.其實,只要依職權調查事實認定,是否係為分散所得,實質去認定誰有租賃所得就 好了。 要是由乙報租賃所得,稅額其實是比較高的,國稅局應該不會不收吧?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ai761 來自: 125.233.10.163 (05/08 01:22)

05/08 22:53, , 1F
原來如此,我只是在網路上搜尋而已,謝謝k大 :)
05/08 22:53, 1F

05/09 00:24, , 2F
#1At4jjJ0 這篇也可參考,最高行85判1056 該人將非法占用
05/09 00:24, 2F

05/09 00:25, , 3F
高雄港務局的地,拿來出租,被以有租賃所得補徵所得稅
05/09 00:25, 3F

05/09 00:27, , 4F
依所得稅法8條,及民法租賃規定,根本不要求出租人是所有人
05/09 00:27, 4F
文章代碼(AID): #1DnNu8n5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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