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屋稅與地價稅再確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5年前 (2011/05/16 07:29),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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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lifecome (newlifecome)》之銘言: : 看了條文還是不確定 : 因為跟老公分隔兩地 : 所以兩地都買了房子 : A地登記我的名字 我的戶籍也設在那裡 目前只有老公住在那裡 : B地房子是新買的 目前在研究老公是否要遷戶籍 : 因為B地房子將來是我會住 : 他只有假日回來住 : 老公目前戶籍還留在原生家庭 : 請問 : 1.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但有自住事實, 請問適用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嗎? : 2.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雖有自住事實, 但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對嗎? : 謝謝 先回應上述問題二,答案為: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 ^^^^^^^^^^^^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 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之順序如左: ^^^^^^^^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 ^^^^^^^^^^^^^^^^^^^^^^^^^^^^^^^^^^ ^^^^^^^^^ 所在地為準,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 ^^^^^^^^^^ 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5.54

05/16 08:12, , 1F
房屋稅以實際實用為準,所以自住沒戶籍也可適用住宅用稅率.
05/16 08:12, 1F
至於問題一房屋稅部分,只分住家用、營業用、非住非營等,依實際用途認定。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25.54 (05/16 10:06)

05/16 10:03, , 2F
真是越來越搞不懂了~所以到底是?? 怎麼答案都不一樣!
05/16 10:03,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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