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屋稅與地價稅再確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0^)時間14年前 (2011/09/18 21:50),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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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要到了 爬過文還有一點不懂的地方 請問有一間二樓房子出租 因為房客用來辦公 (沒有報稅) 設立了一個不顯眼的招牌 辦公室也非對外 從外觀看不出裡面在辦公 結果還是被認定是營業用電 我想請問我如果轉戶籍到這 還可以試用自用地價稅率嗎 依戶籍認定 可以不管真正用途嗎? 另外如果房屋稅用住宅報 被查到有什麼風險? ※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 引述《newlifecome (newlifecome)》之銘言: : : 看了條文還是不確定 : : 因為跟老公分隔兩地 : : 所以兩地都買了房子 : : A地登記我的名字 我的戶籍也設在那裡 目前只有老公住在那裡 : : B地房子是新買的 目前在研究老公是否要遷戶籍 : : 因為B地房子將來是我會住 : : 他只有假日回來住 : : 老公目前戶籍還留在原生家庭 : : 請問 : : 1.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但有自住事實, 請問適用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嗎? : : 2.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雖有自住事實, 但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對嗎? : : 謝謝 : 先回應上述問題二,答案為: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 :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 ^^^^^^^^^^^^^^^^^^^^^^ ^^^^^^^^^^^^ :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 : 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 : 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 : 用地稅率之順序如左: : ^^^^^^^^ :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 : ^^^^^^^^^^^^^^^^^^^^^^^^^^^^^^^^^^ ^^^^^^^^^ : 所在地為準,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 : ^^^^^^^^^^ : 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44.234

09/23 15:31, , 1F
若房客將營業地址登記在你房子,電費會自動變營業用電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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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15:34, , 2F
若設籍,好像可主張房屋之一部分為營業,一部分為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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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可分開計算(印象中是如此,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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