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屋稅與地價稅再確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newlifecome)時間15年前 (2011/05/16 10:19),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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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讓我歸納一下 問題1答案:不管誰設籍 或登記誰的名字 只有自住都是使用自用住宅稅率 衍生問題:如果都申報自用住宅 政府怎麼知道我們是真的拿來自住? 不會有人其實是租給別人或是拿來營業用嗎? 問題2答案:不管我們夫妻雙方有沒有設籍 我們兩棟房子只能拿一棟來報自用地價稅 衍生問題: 我看不懂下面的條文! 我想問繳地價稅的時候 怎麼知道哪一棟適用自住地價稅? 明明兩個都是自住! 條文的意思是說以老公設籍地為主嗎? 感謝! ※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 引述《newlifecome (newlifecome)》之銘言: : : 看了條文還是不確定 : : 因為跟老公分隔兩地 : : 所以兩地都買了房子 : : A地登記我的名字 我的戶籍也設在那裡 目前只有老公住在那裡 : : B地房子是新買的 目前在研究老公是否要遷戶籍 : : 因為B地房子將來是我會住 : : 他只有假日回來住 : : 老公目前戶籍還留在原生家庭 : : 請問 : : 1.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但有自住事實, 請問適用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嗎? : : 2.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雖有自住事實, 但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對嗎? : : 謝謝 : 先回應上述問題二,答案為: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 :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 ^^^^^^^^^^^^^^^^^^^^^^ ^^^^^^^^^^^^ :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 : 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 : 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 : 用地稅率之順序如左: : ^^^^^^^^ :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 : ^^^^^^^^^^^^^^^^^^^^^^^^^^^^^^^^^^ ^^^^^^^^^ : 所在地為準,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 : ^^^^^^^^^^ : 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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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都不懂 所以代書這行業會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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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合你在房版問的 重點是你房子到底登記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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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你的是一種玩法 一人一棟是一種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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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各沒先確定 就先去搞戶籍 當然越說越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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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我都覺得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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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政府各機關通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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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q8dAI1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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