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稅局多扣補稅金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Jocelyn)時間14年前 (2011/10/13 16: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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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月初收到98年補稅核定書,核定書中明列一筆漏報租賃收入, 才導致此次核定補稅的通知。 此租賃收入的所在地址的房屋權,早已在95年11月份買賣移轉, 所以已經撥電話向國稅局提出更正上訴,近日會再前往國稅局攜帶申請書跟文件。 現在要請問的是,因為漏報租賃收入而遭受補稅通知此次是第二次, 前一次繳納補稅金額腦袋記錯時間,還真的以為是在我們還擁有房屋權時漏報, 但是現在一查,上次繳納補稅金額的年度,房屋權人早就不是我們了, 那這樣若申請前次補稅金額的退還,稅務單位是否按計利息歸還呢? 還是僅有按照當時所補繳的金額實發退還? 因為我看一些漏繳所得稅的都要被加計利息補繳,那這樣他們錯誤多扣補稅= = 是不是也應該要加計利息退還呢.................請教版上能解惑之達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9.12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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