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稅局多扣補稅金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OKAS)時間14年前 (2011/10/13 17: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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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celyn825 (Jocelyn)》之銘言: : 今年十月初收到98年補稅核定書,核定書中明列一筆漏報租賃收入, : 才導致此次核定補稅的通知。 : 此租賃收入的所在地址的房屋權,早已在95年11月份買賣移轉, : 所以已經撥電話向國稅局提出更正上訴,近日會再前往國稅局攜帶申請書跟文件。 : 現在要請問的是,因為漏報租賃收入而遭受補稅通知此次是第二次, : 前一次繳納補稅金額腦袋記錯時間,還真的以為是在我們還擁有房屋權時漏報, : 但是現在一查,上次繳納補稅金額的年度,房屋權人早就不是我們了, : 那這樣若申請前次補稅金額的退還,稅務單位是否按計利息歸還呢? : 還是僅有按照當時所補繳的金額實發退還? : 因為我看一些漏繳所得稅的都要被加計利息補繳,那這樣他們錯誤多扣補稅= = : 是不是也應該要加計利息退還呢.................請教版上能解惑之達人 稅捐稽徵法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 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 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 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 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只要證明稽徵機關錯誤溢繳金額都會加計利息退還 希望有幫到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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