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退職所得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開CRV2帶MoMo到處去玩)時間14年前 (2012/03/08 23:4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 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 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該退職所得,是指死亡者因死亡而由遺族受領的退職所得? 還是遺族自己本身的退職所得? 如果是前者的話,有什麼樣的情況,死亡者會得到退職所得呢? 而且因死亡者死者而發放的退職所得,對遺族而言, 性質似乎又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定義的退職所得不盡相符, 似應歸類在其他所得比較合理 又先不論退職所得到底是什麼,就該款後段之計算, 假設年資20年,撫卹金500萬元,退職所得100萬元, 那依第一項第四款免稅的所得金額是? 1.169,000x20=3,380,000 免稅額:3,380,000 2.339,000x20=6,780,000 免稅額:((5,000,000+1,000,000)-3,380,000)x1/2=1,310,000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3,380,000+1,310,000=4,690,000 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 5,000,000-4,690,000=310,000 遺族應申報之「其他所得」為310,000x1/2=155,000 不知道以上這樣的計算是否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31.36 ※ 編輯: wsyfish 來自: 123.204.31.36 (03/09 00:18)
文章代碼(AID): #1FMDBcEP (tax)
文章代碼(AID): #1FMDBcEP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