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遺產稅問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惰熊貓)時間14年前 (2012/04/05 00:3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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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zypanda (懶惰熊貓)》之銘言: → dearrain:不過我不懂,1030-1請求權900萬元這是什麼意思 04/04 22:42 → dearrain:代表請求權900萬元有可能需要補稅嗎? 04/04 22:42 民法1030-1請求權: 台灣以前是父系社會,男主外,女主內,家庭經濟大部分是由男性工作所賺取,但女性在 家扶養小孩,整理家務讓男性得以安心在外頭打拚也有一定之貢獻,故考量及此而訂定民 法1030-1請求權,規範在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或一方亡故)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 婚後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立法時多為女性向男性請求)。故其性質屬於債權,而 非遺產之繼承。 假如夫婚後財產累積1000萬,妻婚後財產累積 200萬,則在離婚或夫亡故時,妻對於夫之 財產有400萬之民法1030-1請求權。 (1000-200)/2=400 有鑑於此,既然夫亡故時所遺留之財產(遺產)有一部分會因為生存配偶(妻)之請求權而有 所減少,爰將生存配偶所行使之請求權列入遺產扣除額,以符合量能課稅之精神。 又上述請求權之行使,會使得遺產總額減少,進而降低應納稅額,故稅捐稽徵機關實務上 會將案件列管,並追蹤民法1030-1請求權是否有實際行使。如確實有行使,當然作為遺產 稅扣除額並無疑義;倘若生存配偶(妻)只是為了降低遺產稅而未實際行使請求權,稅捐稽 徵機關將認定該請求權因未行使而認定該項扣除額不存在,並補徵遺產稅。 如情況二、三主張請求權後又不行使,將使原本5.4萬或0元之遺產稅額增加為15.4萬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69.88

04/07 22:54, , 1F
我懂了!謝謝專家
04/07 22:54, 1F
文章代碼(AID): #1FV7TFa6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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