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遺產稅問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爪娃哇啦啦)時間13年前 (2013/03/27 22:35), 編輯推噓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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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版友 家人想要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用來申報遺產稅時進行節稅 但是有一個問題 因為被繼承人跟生存配偶的財產差異很大 假設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扣掉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後為100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後,假設為1100萬元 請問是否可以只填寫1000萬元?或甚至是只寫500萬元? 因為假設全額填寫,的確可以節稅 但是,卻會造成後續遺產分配上的問題 因為請求權1100萬元,就一定要分到1100萬元的財產對嗎? 另外請問,當行使這個請求權分配財產的時候 當初在表格計算表中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如:道路用地公告價值100萬 可以作為分配的請求權中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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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先扣掉1030-1的數額,就跟生前的債務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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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權利不行使,或只要部分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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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使了多少,生存方就拿到多少財產。也要注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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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用地這點看不太懂,若用那地去抵100萬的1030-1, 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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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得也少掉100,好像沒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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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3:49, , 6F
扣掉之後跟數字沒啥關係 只是不知道可不可以拿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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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是可以 就拿土地來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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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1條扣除額是由國稅局計算出結果,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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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納稅義務人可以任意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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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起碼要分到由國稅局計算出的《民法》第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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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扣除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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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2:22, , 12F
性質是生前債務,國稅局不會幫忙算的,報得合理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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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1條扣除額,在實務上申報是有個表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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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的,我不知道要如何掰出這個金額來,那都是要有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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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東西來佐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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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去找有這類案件經驗的地政士來處理,因為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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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要注意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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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放心,婚姻關係常延續幾十年,且此屬夫妻間之債務,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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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強要人民舉證幾十年前某筆財產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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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2:52, , 20F
看過一些卷宗,通常這邊沒啥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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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板友的熱心回覆 我已獨立辦妥,並且無需補件,一次完成 簡單分享我的經驗 針對1030-1的部份,生存配偶的資料基本上準備方式跟被繼承人的財產申報類似 相關土地、房屋、存款、動產都去所在地調閱相關資料檢附 計算出來的總額若為1000萬 但又要滿足被繼承人生前遺願(分割繼承給其他子女) 可以不用在遺產稅申報的地方填寫1000萬, 只需依申報方需要填寫...也就是說填10萬或是一百萬也都可以 之後,分割財產繼承的同時,也要確認生存配偶有分割到至少填寫的金額 然後檢附相關繼承文件,土地、房屋、動產等(正本影本皆可) 交回給當初幫你承辦的公務人員即可完成 道路用地當初申請證明用以扣底被繼承人的遺產稅務 但在生存配偶分割的部份是仍然可以足額認定 以上兩點是我當初提出的問題,在最後申報的過程中得到解答 在此分享給以後需要使用的板友 ※ 編輯: drawalala 來自: 180.166.13.82 (06/04 08:52)
文章代碼(AID): #1HKmENr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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