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買房必須負擔的房屋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地政士)時間14年前 (2012/04/23 14:1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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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tt0816 ()》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我最近買了房子, : 上網查了房屋稅徵收細則, : 但還是不太了解^^" : 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 : 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 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 移轉當期前納稅義務人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 : 以我自己買房為例: : 101.3.30簽訂買賣合約 : 預計101.4.25繳契稅 : 預計101.4.27辦過戶 : 合約載明101.5.10交屋 : 請問買方101年必須負擔的房屋稅是5.1~6.30嗎? : 謝謝。 上面那個表是稅捐機關怕房屋稅有糾紛(還是先收先贏?),所以在 幾年前有個新規定在過戶前叫賣方先按月繳交房屋稅,即使如此,在交屋 時,買賣雙方通常還是得再以點交日為準再行計算的。 一、絕大部分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對買賣雙方房屋稅、地價稅等等 稅費的分算方式,通常會是類似下列的文字:「本買賣標的應繳納之地價 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費,在土地建物點 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該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 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買賣雙方並於分算表中簽收。」 二、如果是類似上面的文字的話: 因為四月初稅捐機關就將房屋稅籍檔案鎖定了,所以賣方必須先將整 年度的房屋稅(100.7.1至101.6.30)完稅後,才能過戶。(這個案例算 是特例,一般是按月計算房屋稅的,就是像原PO說的那個方式,以每月15 日前後為基準。) 所以買方應補貼賣方房屋稅(101.5.10--101.6.30期間)的差額。 而當年度地價稅(101.1.1至101.12.31)是大概101年11月前後才會 發單的,在本案例中納稅義務人是買方。(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 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 所以賣方應補貼買方地價稅(101.1.1--101.5.9期間)的差額。 分算表通常是由代書在製作及計算的,在實務上常常是用一年 365天 當分母來計算的。 水電費等等亦同,只是水電費通常是兩個月為一個收費周期,也只能 中間結帳,或是按照過去水電繳費單按期間比例來作估算而已。 三、如果你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上述契約內容不同的話,依你 所簽定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為準。 PS:其實這個問題,你應該直接先問負責本案件的承辦代書才對。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61.216.249.143 (04/23 14:33)

04/23 21:26, , 1F
好清楚喔!謝謝您:)
04/23 21:26, 1F
文章代碼(AID): #1FbFBNpz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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