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所得稅修法 擬放寬扶養限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3年前 (2012/09/08 01:10),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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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reto (沉潛)》之銘言: : 原來標題:所得稅修法 擬放寬扶養限制 : 新聞來源: :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209060175.aspx :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放寬 :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的年齡限制條件;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 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以「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為減除其他親屬 : 或家屬免稅額的限制要件。 : 依現行規定,即使其他親屬符合就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只要年齡在 : 20歲到60歲間,就不符合列報扶養的減稅條件。 : 因大法官會議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在今年12月30日失 : 效,財政部於是提出修正草案。 :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將現行「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為減除其他親屬或家 : 屬免稅額的限制要件,修正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 : 無謀生能力」。 20120906行政院會通過扶養其他親屬限制要件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20120906財政部新聞稿 【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限制要件之 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313次院會今(6)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修正納稅義務人 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要件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 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有關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 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該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其中「未滿 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之列報減除限制條件,經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 694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   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並考量納稅義務人舉證與稽徵機關查證受扶養親屬 「無謀生能力」及「受扶養事實」耗費成本,且易滋生爭議,本次修正草案乃參照所 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有關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滿20歲以上之子女等 親屬免稅額之規定要件,將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比照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 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免稅額。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列為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優先審議法案,該部將積 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於該會期完成立法,俾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照顧經 濟弱勢,保障賦稅人權。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9/6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8937&ctNode=657&mp=1 =========================== 放寬 = ? 將來在實務上還是得請納稅人充分舉證說明.為啥這位X人還得由您來扶養? 這就叫做「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6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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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都不能報,現在只要舉證就可以報,這樣不叫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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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謀生能力而受義務人扶養,這點在現行法、釋字、草案都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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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要改進的是,現行法下,年齡不合,就根本不管有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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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基本上是好的,不過,既然要修乾脆把依扶養順序、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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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雙方的舉證責任,一併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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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IYfhEJ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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