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所得稅修法 擬放寬扶養限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3年前 (2013/01/28 20: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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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yyob (nick)》之銘言: : 針對放寬扶養其他親屬部份,有人提到是要在以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及 :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也就是要設籍同一戶籍。 : 但也有人解釋不需要設籍在同一戶籍,只要證明其親屬關係叔、伯、舅、甥、姪、嫂。 : 請問有人知道今年稅務機關的審查撫養標準為何嗎? : : : ※ 引述《Loreto (沉潛)》之銘言: : : 原來標題:所得稅修法 擬放寬扶養限制 : : 新聞來源: : :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209060175.aspx : : 轉錄財政部新聞稿供參: 20130128【其他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桃園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01年12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 定,已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條件,納稅義務人 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7條對於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有年齡限制,納稅義務人之 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 稅義務人扶養,始得申報減除;修法後放寬年齡限制,其他親屬只要未滿20歲或滿20 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與納稅義務人具有家長家屬,並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審查撫養標準 1): 另外,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 ,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謂 「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 履行扶養義務,如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 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審查撫養標準 2):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 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 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 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審查撫養標準 3):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 1.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2.具法定扶養義務、 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避免被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淑華 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1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0592&ctNode=2449&mp=1 ======================================= 1.前揭※(審查撫養標準 1...)係轉錄編輯時加註,俾便回應提問,原新聞稿並無編號。 2.修正所得稅法17條,只是放寬20~60的年齡限制,但對於扶養義務之順位及扶養事實之 認定,仍應依據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之。 3.所以,倘若想要列報扶養姪子外甥....那麼請先說明他們的父母親目前的工作及所得、 財富狀態,何以不由父母扶養而必須由順位在後的人負扶養義務?並舉證說明確係由其 扶養的事實。另外,千萬不要以為每年酌贈給$$$若干就是扶養,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 第299號著有判例,請卓參。 總之,有否善盡扶養責任事實,可資公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61.128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61.128 (01/29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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