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救~申報所的稅可以撫養前夫之父母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忙茫盲)時間13年前 (2013/04/11 10: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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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非親屬,但如為家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且其父母因身心障 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受扶養者,仍可申報扶養。 另外,法無明文規定,但實務上仍會判斷前夫及前夫兄弟姐妹有無能力扶養其父母,故仍 需舉證這些人無扶養能力之證明,才可申報扶養。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釋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提出 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 (一)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如戶口名簿影本或身 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如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如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另外關於無謀生能力可參考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釋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 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 當證明文件)。 ※ 引述《hmcrazy (hmcrazy)》之銘言: : 前夫為農業從業者免稅 : 我為一般上班族 : 未離婚前前夫及共同小孩及他父母皆由我的所得稅申報撫養 : 他父母與我戶籍不同(與前夫及小孩同) : 1.現在離婚後小孩約定為我撫養沒問題,但是他父母可以也由我繼續申報撫養嗎? : 2 我有每個月匯款生活費至前夫戶頭的匯款證明夠嗎?還需要什麼證明? : 拜託大家幫幫忙 : 網路上都查不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 編輯: tsuyoshi 來自: 210.69.124.21 (04/11 11:24)
文章代碼(AID): #1HPYPxC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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