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奢侈稅-非自願售屋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guey)時間12年前 (2013/12/12 17: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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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vy550 (深耕嘉義市)》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我妻子原在高雄有一屋供丈母娘居住,我去年在台中買了一間兩房(房間約3坪)的 : 預售屋,最近要交屋(目前租屋中),但因兩個小孩陸續出生,加上丈母娘要北上 : 幫忙顧小孩,所以不敷使用,如果賣掉 : 一、夫妻名下只剩高雄一房,是否符合非自願性賣屋免繳奢侈稅的狀況 : 二、如果不行的話,我妻子先將高雄房子(市價約100多萬)贈與給丈母娘,這樣夫妻 : 名下就只剩臺中的一屋,再賣掉臺中那間,這樣是否可免繳奢侈稅 : ps:已發文問過中區、南區國稅局,但回答都是給我豁免條款第五條的條文, : 叫我賣屋後再去申報看有無符合免稅規定,完全答非所問 ........................................................................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 ~~~~ ~~~~~~~~~~~~~ ~~~~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 ~~~~~~~~~~~~~~~~~~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同法細則 第10條 因本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 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請認定。 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 政府公報。 問不到答案: 1.問錯單位、問錯人 2.問題本身有問題 <---- 3.承辦員不專精 | 4.法條本身有問題 | 5.發問問題前沒去釐清問題 <---- ........................................................................ 預立法者好大喜功,火速推行,研議不周,後續要擦屁股,百姓、執法者二頭為難 好好善待自己的選票,當主人,只有投票前的那一刻!! 公民意識低落,民主法治闕如,理茫又濫情,缺乏獨立思考、自省及吹哨者的道德勇氣 ,那就沉淪吧!!! 少看電視,多看書,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226.18
文章代碼(AID): #1IgOW8E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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