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奢侈稅-非自願售屋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到處走走~~~)時間12年前 (2013/12/13 01: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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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guey (aguey)》之銘言: : ※ 引述《navy550 (深耕嘉義市)》之銘言: : : 各位大大好: : : 我妻子原在高雄有一屋供丈母娘居住,我去年在台中買了一間兩房(房間約3坪)的 : : 預售屋,最近要交屋(目前租屋中),但因兩個小孩陸續出生,加上丈母娘要北上 : : 幫忙顧小孩,所以不敷使用,如果賣掉 : : 一、夫妻名下只剩高雄一房,是否符合非自願性賣屋免繳奢侈稅的狀況 : : 二、如果不行的話,我妻子先將高雄房子(市價約100多萬)贈與給丈母娘,這樣夫妻 : : 名下就只剩臺中的一屋,再賣掉臺中那間,這樣是否可免繳奢侈稅 : : ps:已發文問過中區、南區國稅局,但回答都是給我豁免條款第五條的條文, : : 叫我賣屋後再去申報看有無符合免稅規定,完全答非所問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9.120.150.8 : 推 adey40:你只打電話去問當然是這樣跟你說阿,非自願性的很難認定, 12/11 18:45 : → adey40:要專案審核吧,小小的稅務員哪敢扛責任『明確』回答你 12/11 18:45 : → adey40:要馬你就寫份公文進去詢問,這樣他就會正式回覆你答案了 12/11 18:46 : 推 adey40:抱歉沒看清楚,你是用公文發問的,上面回的別看了= = 12/11 18:54 : → aguey:上述問題,僅問題1尚堪具體;問題2漏洞一堆,就算你問5區局 12/11 19:58 : → aguey:也不會也具體答案..... 12/11 19:59 : → aguey:只有半仙(半桶水)代書,地政士敢肯定回答吧 12/11 19:59 : → aguey:本法第5條就是豁免條款,好好研讀吧........ 12/11 20:00 : 推 femlro:一堆公務員自己法條也不懂.... 12/11 20:28 : → femlro:之前我爸就因為公務員搞不清楚法條現在正在做行政訴訟... 12/11 20:28 : → kai761:你是要交屋前轉讓紅單,還是交屋後再出售? 沒講誰知道?? 12/11 21:51 : → kai761:如果是轉讓紅單,沒奢侈稅 12/11 21:52 : → navy550:臺中的房子這禮拜要交屋,所以是交屋後售出 12/12 16:01 : → navy550:問題2是說 透過贈與讓手中只剩台中一屋再出售 12/12 16:04 : → navy550:第五條我已看過很多次,但不知道那種狀況叫非自願售屋 12/12 16:07 : 推 kai761:非自願應該是到不得不那麼做的情形,只是人多較擠應不符合 12/12 19:51 : → kai761:高雄的真的贈與後,台中這戶無出租營業,售出沒奢侈稅 12/12 19:52 : → kai761:對國稅局,因為是否真贈與? 是否無出租營業? 都仍待調查 12/12 19:53 : → kai761:給法條讓你自己判斷,是合理的 12/12 19:54 : : ........................................................................ : 第5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 ~~~~~~~~ ~~~~ ~~~~~~~~~~~~~ ~~~~ : 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 ~~~~~~~~ ~~~~~~~~~~~~~~~~~~ :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 合前款規定者。 :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 令處分者。 :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 同法細則 第10條 因本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 : 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 : 徵機關申請認定。 : 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 : 政府公報。 : 問不到答案: : 1.問錯單位、問錯人 : 2.問題本身有問題 <---- : 3.承辦員不專精 | : 4.法條本身有問題 | : 5.發問問題前沒去釐清問題 <---- : ........................................................................ : 預立法者好大喜功,火速推行,研議不周,後續要擦屁股,百姓、執法者二頭為難 : 好好善待自己的選票,當主人,只有投票前的那一刻!! : 公民意識低落,民主法治闕如,理茫又濫情,缺乏獨立思考、自省及吹哨者的道德勇氣 : ,那就沉淪吧!!! : 少看電視,多看書,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 ========================================== 1.稽徵機關不會回答假設性問題,因此你的問題永遠不可能會有任何答案。 2.特銷稅是一個嶄新的稅目,也不過才實施二年多而已,案例與解釋令當然不多, 3.至於你自認為符合非自願出售房產,可全國也只有極少數案例符合,至於台端~~~ 實在看不出有任何非自願性的問題。 ========================================== 以上供參,尚請方家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46.125
文章代碼(AID): #1IgVBjsj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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